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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国超与唐山市中实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超,唐山市中实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张国超。被告:唐山市中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豪门路3号。法定代表人:冯景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超诉被告唐山市中实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超于2015年5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超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950元减半收取34475元,及保全费5000元共39475元,由原告张国超负担。审判员  王凤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