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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00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耿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0974号原告耿某。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于2015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耿某负担。审 判 长  刘继德代理审判员  卢 航人民陪审员  邢社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翠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