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00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耿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0974号原告耿某。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于2015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耿某负担。审 判 长 刘继德代理审判员 卢 航人民陪审员 邢社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翠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