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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邑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龚浩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邑刑初字第13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林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3日晚上,被告人龚某饮酒后驾驶川A9GH**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搭载被害人叶某某、某豪、倪某、某宇四人由大邑县晋原镇沿西岭大道往成温邛高速公路“大邑东”出口方向行驶。当晚23时50分许,龚某驾车行驶至晋原镇西岭大道与潘家街交叉路口时,因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致使该车往右前方侧滑,撞向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隔离绿化带后发生仰翻,造成叶某某、某豪、倪某、某宇及龚某受伤,叶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龚某受伤在送医院后被公安机关挡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次日凌晨1时30分,公安机关提取了龚某的血液样品,经检验,龚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07.9mg/100mL;经鉴定,川A9GH**号车事故前行驶速度为90-96Km/h。2014年12月22日,大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龚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某豪、叶某某、倪某、某宇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龚某与被害人叶某某的家人李某某、邱某经本院调解达成了赔偿协议,共计赔偿人民币150000元,并已付赔偿费人民币50000元,取得了李某某、邱某的谅解;龚某与被害人某豪、倪某、某宇协商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公安机关的接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龚某某的人口信息、出院病情证明书,龚某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川A9GH**号车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及照片、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关于川A9GH**号小型轿车的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叶某某的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及送达回执、遗体处理通知(存根联),被害人某豪、倪某、某宇的身份证、人口信息及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身份证及证词,证明、本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谅解书、收条,龚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龚某不持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龚某的犯罪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龚某在案发后赔偿各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1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永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小溶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