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2015)白民初字第623号(2015)白民初字第623号原告陈思露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金阳新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金阳新区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初字第623号原告陈思露,女,1991年1月9日生,汉族,贵阳市人,住贵阳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张兵,贵阳市白云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金阳新区支公司,住所地贵阳市金阳新区碧海花园丽阳天下C4幢1层1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7541891-5。负责人周奕羊,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根,男,1984年11月20日生,汉族,贵阳市人,系该公司职工,住贵阳市云岩区。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本院受理原告陈思露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金阳新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金阳新区支公司所在地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故该案应移送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陈思露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金阳新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晓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学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