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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开民初字第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向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0043号原告向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 判 长  章 杰人民审判员  周远来人民陪审员  曹刘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沙臻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