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开民初字第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向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0043号原告向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 判 长 章 杰人民审判员 周远来人民陪审员 曹刘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沙臻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