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东民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212号原告常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原告已交)。审判员 陈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新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