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腾骏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腾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98号罪犯腾骏,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腾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腾骏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违规于2013年9月3日因与他犯发生争吵扣2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2013年3月至2013年5月因任应急小组成员履职计奖3分。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2年12月至2015年1月共获达标分16.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6.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腾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5日至2015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