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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民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丰德全与毕相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德全,毕相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00166号原告丰德全,居民。委托代理人朱玉建,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相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德全诉被告毕相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德全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丰德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德全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40元,由原告丰德全自行负担。审 判 员  朱卫庆助理陪审员  王丽娜人民陪审员  王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