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民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丰德全与毕相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德全,毕相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00166号原告丰德全,居民。委托代理人朱玉建,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相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德全诉被告毕相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德全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丰德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德全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40元,由原告丰德全自行负担。审 判 员 朱卫庆助理陪审员 王丽娜人民陪审员 王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