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泽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天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泽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天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泽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雨花机电市场区B栋116、117号。法定代表人吴杰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亚夫,男,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天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403487-9,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能源路4号六层。法定代表人仝兆丰,该公司总经理。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郴民三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州天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泽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广州天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9238.97元(其中执行申请费159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州天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19238.97元的收入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前述三项财产价值之和不超过119238.97元(价值不可分物和价值一时不明物除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曾永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志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