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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发民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黄名瑞与仲庆友、韦龙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名瑞,仲庆友,韦龙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发民初字第00254号原告黄名瑞。被告仲庆友。被告韦龙娣。原告黄名瑞诉被告仲庆友、韦龙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新荣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名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黄名瑞负担。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练永龙(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