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发民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黄名瑞与仲庆友、韦龙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名瑞,仲庆友,韦龙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发民初字第00254号原告黄名瑞。被告仲庆友。被告韦龙娣。原告黄名瑞诉被告仲庆友、韦龙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新荣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名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黄名瑞负担。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练永龙(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