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邬卫国与黄贤忠、徐顺杰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29号原告:邬卫国。被告:黄贤忠。被告:徐顺杰。被告:湖北欧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红莲湖金碧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黄贤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邬卫国诉被告黄贤忠、徐顺杰、湖北欧阳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邬卫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贤忠、徐顺杰、湖北欧阳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原告邬卫国及其妻施珊红所有的位于咸宁市温泉路41号5-7幢1层1030、1031两套(温泉字第00035515号、温泉字第00035516号)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邬卫国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6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邬卫国及其妻施珊红所有的位于咸宁市温泉路41号5-7幢1层1030号、1031号两套(温泉字第00035515号、温泉字第00035516号)担保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张承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肖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