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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昌洪与王志文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洪,王志文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122号原告:刘昌洪,农民。委托代理人:胡绍辉,居民。与原告关系。被告:王志文,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昌洪与被告王志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昌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昌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9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昌洪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叶肖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姜稼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