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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1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陈×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初字第10681号原告陈×,女,1959年11月29日出生。被告张×,男,1963年7月8日出生,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天堂河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告陈×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炜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李利芳、王���林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到北京市大兴区天堂河强制隔离戒毒所听取了张×的答辩及质证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11月9日自由恋爱结婚,1994年育有一女,现已20岁。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但是,随着被告多次判刑入狱,累计达八年多,夫妻间长期分居,已没有任何感情,且给孩子、家人及原告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生活压力也可想而知。为了供孩子读书,历尽艰辛。所有这一切没有得到被告的理解,反而在被告刑满回家的日子里,吵架成了家常便饭,令原告身心疲惫。被告张×辩称:同意。但我们有财产纠纷,我借她2万多。她的朋友向我们家借钱,押了一辆车在我们这里,车牌号忘了。要求分割财产。经审理查明:陈×、张×经自由恋爱于1993年11月9日登记结婚��于1993年10月10日生育一女张梦琪。陈×系再婚,张×系初婚。张×认可确曾打过陈×,主张打的不重,没有重伤。2013年12月10日,张×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陈×主张:双方无共同财产,房子是父母的,我们从2011年就不在一起生活了,之前的财产都归他妈妈用着。张×认可陈×之主张。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二人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之诉讼请求理由充足,被告亦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主张债务及分割财产之抗辩,鉴于被告被羁押之现实情况,本案不作处理,待其今后恢复自由具备举证能力后双方另行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陈×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韩 炜人民陪审员  李利芳人民陪审员  王素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