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保字第00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吴翠萍与葛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翠萍,葛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保字第00138-1号原告:吴翠萍,女,汉族,住宁国市。被告:葛红兵,男,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翠萍诉被告葛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翠萍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葛红兵在宁国市凤形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股份中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份额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翠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葛红兵在宁国市凤形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股权(其中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部分)予以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明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嘉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