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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任纪先与张会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纪先,张会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任纪先。被执行人:张会利。关于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民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会利名下的鲁S×××××号车辆。查封被执行人张会利名下的工资收入90000元。执行员  张恒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