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初字第0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祝某与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民初字第01064号原告祝某,农民。被告苗某甲,农民。原告祝某诉被告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苗某甲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祝某诉称,2008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9月6日生长女苗梦燃,2010年11月26日生次女苗某乙。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时常打骂原告,对孩子也不尽义务。长此以往,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苗某乙由原告抚养,苗梦燃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苗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9月6日生长女苗梦燃,2010年11月26日生次女苗某乙。近来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遂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依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本案中,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2个女儿,感情基础尚可。近来,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且婚生女尚年幼需要父母的共同照顾。原、被告只要能够共同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矛盾分歧,互相关心,加强沟通,仍存在和好的可能。且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祝某与被告苗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祝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刘 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荣晨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