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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2015)莒执字第780结案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莒执字第780号申请执行人:鲁赤忠,男.被执行人:宋加勤,男.申请执行人鲁赤忠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家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6000元及约定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3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宋加勤下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宋加勤于2013年7月22日到庭履行了2000元,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依法查封了宋加勤在莒县地方税务局的工资每月2000元,2013年10月31日法院依法作出了(2013)莒执字13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剩余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鲁赤忠自愿放弃,法院依法提取了宋加勤的工资3400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执行的(2015)莒执字第780号申请执行人鲁赤忠与被执行人宋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