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民一初字第0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484号原告:龚某某,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夏某某,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龚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正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莹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予或者不准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