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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五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卓楚光、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向彩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楚光,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彩云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五初字第00061号原告卓楚光。委托代理人李新福。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楚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新福。被告向彩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楚光、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向彩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号为ZL201230052774.0)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变更诉讼标的为20000元。二原告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向彩云的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楚光、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 阳审判员 冯孟杰审判员 黄良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日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