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薛言宽与崔双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言宽,崔双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459号原告:薛言宽,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张树会,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双双,女,199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负责人:叶咏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军,该公司员工。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言宽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830.80元、误工费7920元、护理费720元、营养费1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3330元。本案查明事实一、损害事实的发生经过:2015年3月6日14时许,崔双双驾驶“浙A×××××”号小型客车,在怀远县城关镇境内,沿石榴街自西向东行驶至“有意思”东侧路段时,将前方行人薛言宽撞伤,造成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崔双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薛言宽无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申请撤回对蒲英杰的起诉,本院裁定准予。二、受害人的医疗情况:薛言宽受伤后于2015年3月6日至3月12日在怀远县中医院住院治疗6天,伤情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部外伤后反应。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二个月。三、受害人户籍情况:受害人户籍属城镇居民,误工费应按照2013年安徽省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3114元(每日63.32元)标准计算。护理费按照2013年安徽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每日101.57元计算,护理费609.42元(101.57元/天×6天),误工费4179.12元{63.32元/天×(6天+60天)}。四、医疗费:原告主张医疗费1830.80元,有票据为凭,本院予以认定。五、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30元/天×6天),营养费180元(30元/天×6天)。六、交通费:原告主张交通费500元,所提供的票据不能与就医的时间、地点、人数相吻合,本院酌定为50元。七、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受到轻微伤害,其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八、车辆保险情况:“浙A×××××”号小型客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和1000000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崔双双驾驶机动车将原告撞伤,崔双双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系肇事车辆“浙A×××××”号小型客车的保险人,依法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1830.80元、误工费4179.12元、护理费609.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营养费180元、交通费50元,合计7029.34元。鉴于崔双双应承担的责任已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赔付,故崔双双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薛言宽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7029.34元;二、驳回原告薛言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薛言宽负担4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世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莹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