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黑行监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常敬富、常传喜与肇东市宋站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一案驳回通知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4)黑行监字第15号常敬富、常传喜:你们因与肇东市宋站镇人民政府(以下称镇政府)、常敬明、李贤、常传刚、常传奇、肇东市宋站镇乐业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称村委会)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绥行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以镇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超越职权,你们与常敬明一家是永久性转让承包的土地,村委会登记行为合法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镇政府有权处理你们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镇政府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的(2009)肇宋政字第2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履行了法定职责,应予维持。你们对本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决定不对本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