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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周振华与李晓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振华,李晓东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商初字第90号原告周振华,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晓东,男,1985年5月24日生,汉族。原告周振华与被告李晓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周振华提供的被告李晓东住址阳泉市矿区二矿东窑房住址不详,阳泉盛世华庭二楼209号又不能有效送达,本院限期通知原告提供新的送达地址,原告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告的详细住址,因此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振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退还原告周振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永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樊 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