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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异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张行杰与被执行人蒋铁军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行杰,蒋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异字第66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张行杰。被执行人蒋铁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行杰与被执行人蒋铁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行杰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审查中,被执行人张行杰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异议人依法行使其处分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撤销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小彭审判员  任为民审判员  鲁国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