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法刑初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熊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刑初字第0042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5)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晏国康,被告人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熊某在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口某某网吧内,将该网吧网管于某某的一部苹果5S手机盗走,当日9时许在福斯德广场乐购数码销赃获款850元。重庆市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3367元。另查明,本案在审理中,被告人熊某退赃款336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指认照片、手机发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蒋某某、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熊某的供述,辨认笔录、重庆市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万州价鉴字(2015)59号价格鉴证结论书、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窃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其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熊某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赃款3367元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于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 鹤人民陪审员  王万富人民陪审员  牟红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惠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