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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尚庆风与天津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85号原告尚庆风,无业。被告天津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李彦峰。原告尚庆风诉被告天津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于2014年4月19日在被告处购买了“斯奈尔家庭乐1号双层玻璃杯280ML”3盒,花费50.7元,上述产品外包装票有“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字样,但该电话并不是免费电话,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赔偿损失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经查原告起诉的被告天津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并不存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尚庆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尚庆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婧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