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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911号原告:黄某某,女,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兰某某,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畲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欧俊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尤丽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