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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法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林正火与郅升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正火,郅升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上法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林正火,男,1963年1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郅升玉,男,1959年9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林正火诉郅升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林正火向本院申请终结(2014)上法执字第325号案件的执行,且已提交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法执字第32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驰峰审判员  江发兵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窦立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