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民初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芳诉被告刘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0715号原告刘芳。被告刘炜。原告刘芳诉被告刘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惠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炜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芳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惊人介绍相识,2004年登记结婚,2005年6月4日生育一女,取名刘子璇。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感情。被告经常在外喝酒,夜不归宿,家庭观念淡薄,双方经常因此吵架。被告多年来不承担家庭责任。2009年原被告买房时,方知被告信用卡透支列入银行黑名单。2005年原告坐月子时,被告偷取原告住房公积金8900元,2001年装修房子时原告才发现。被告不顾家人反对,和社会闲散人员往来,经常几个月不回家,被告滥办信用卡,借高利贷,甚至办假房产证、户口本借款,其行为已经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自2013年起,原被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刘子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惊人介绍相识,2004年2月2日登记结婚,2005年6月4日生育一女,取名刘子璇。婚后被告支取原告公积金,滥办银行信用卡,借高利贷,致使正常的家庭正常的生活秩序受到影响,且因为债务问题,原告受到恐吓短信。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原告短信通讯记录、原告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等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当庭举证、质证及本院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本案中,被告婚后的各种不当行为,致使正常的家庭正常的生活秩序受到影响,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原被告双方生活环境及经济基础,婚生女由原告刘芳抚养为宜,参照宝鸡市生活水平及消费标准,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女刘子璇600元抚养费。对于原告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并且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原告可与被告协商或另案诉讼解决。对于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芳与被告刘炜离婚。二、婚生女刘子璇由原告刘芳抚养,被告刘炜自2015年6月起每月支付刘子璇抚养费600元至刘子璇18周岁止。三、驳回原告刘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刘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再婚。审判员 惠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佳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