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麦法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X与韦XX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韦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麦法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李X,男。被执行人韦XX,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X与被执行人韦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韦XX无财产可供执行,尚有19004元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4)麦民一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霍学锋审 判 员 张岱鹏代理审判员 何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新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