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执字第006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江苏尧欣工贸公司与芜湖市青松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尧欣工贸公司,芜湖市青松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640-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尧欣工贸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芜湖市青松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鸠民二初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市青松旅游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53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慧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鲍亚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