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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恢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恒佳与人连云港市东茂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00182号申请执行人王恒佳。被执行人人连云港市东茂矿业有限公司。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依据:连区劳人仲案字(2014)第135号申请执行人王恒佳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东茂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连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连区劳人仲案字(2014)第135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程序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红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焦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