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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叶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499号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柳国杰,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4月24日以与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储江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