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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黄秋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38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2号。负责人黎敦满,该行行长。诉讼代理人程进宝,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周金刚,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秋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告黄秋凤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3元,退回原告124元。审 判 长  阳志斌人民陪审员  苏 坚人民陪审员  牟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蒋莉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