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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催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上海武康纸业有限公司、杨宗武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武康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催字第00005号申请人上海武康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育绿路**弄*号。法定代表人杨宗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玉梅,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上海武康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票据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40005126723074的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百斯特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百联建设有限公司,持票人为上海武康纸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2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4月29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武康纸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欣审判员 蒋丽荣审判员 陈明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