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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介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介休市顺捷运输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休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介休市顺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休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介民初字第542号原告介休市顺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绵山镇南槐志村。法定代表人孔祥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婵丽,女,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帅,男,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休支公司,住所地介休市定阳路北常乐村运管所旁。负责人郑忠,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生,男,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介休市顺捷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休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介休市顺捷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介休市顺捷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介休市顺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闫晓静审 判 员  文晓花人民陪审员  严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