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717号原告石某某,女,生于1993年6月2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在普,剑阁县木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8年10月2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石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桂芝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瑞丹的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石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华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志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