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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立奎与杨永才、吴英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奎,杨永才,吴英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59号原告:刘立奎,个体。被告:杨永才,退休职工。被告:吴英华,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陈林,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立奎与被告杨永才、吴英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立奎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永才、吴英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立奎的撤诉申请,系原告刘立奎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奎撤回对被告杨永才、吴英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刘立奎承担。审判长  周延刚审判员  王淑云审判员  董海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雅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