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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7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丁后先、刘洋等与邱才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后先,刘洋,刘培培,邱才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770-1号原告丁后先,系死者刘加成之妻。原告刘洋,系死者刘加成之子。原告刘培培,系死者刘加成之女。被告邱才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地址:枣阳市××号。法定代表人杨冰。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后先、刘洋、刘培培与被告邱才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后先、刘洋、刘培培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邱才军驾驶的肇事车辆鄂f×××××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本院认为,原告丁后先、刘洋、刘培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邱才军驾驶的肇事车辆鄂f×××××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远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陈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