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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兰子华申请执行曾启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子华,曾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兰子华,女,194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王利平,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启明,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申请执行人兰子华申请执行曾启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简阳市人民法院(2014)简阳民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款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即被执行人曾启明在2015年5月2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兰子华10000元(已经履行),在2015年12月31日支付余款132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3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都大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