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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中法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邢永刚、关立峰仲裁裁决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邢永刚,关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中法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2号楼卡特彼勒大厦1701室。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牟仁,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雪梅,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分所律师。被执行人邢永刚,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蓝旗。被执行人关立峰,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邢永刚、关立峰仲裁裁决一案中,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锡中法执字第3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邢永刚名下号牌为蒙HBC6**森林人越野车一辆,查封了被执行人关立峰名下号牌为蒙H484**奥铃货车一辆,冻结了被执行人邢永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令哈支行河东分理处账户中存款人民币850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邢永刚达成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债务已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邢永刚名下号牌为蒙HBC6**森林人越野车的查封,解除对被执行人关立峰名下号牌为蒙H484**奥铃货车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邢永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令哈支行河东分理处账户中存款人民币8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飞审判员 刘剑飞审判员 白绍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志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