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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坤与滕宝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坤,滕宝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472号原告李坤,农民。被告滕宝雷,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坤与被告滕宝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滕宝雷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坤撤回对被告滕宝雷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云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