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耿民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孙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433号原告孙某,居民。被告程某,居民。本院受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