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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耿民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孙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433号原告孙某,居民。被告程某,居民。本院受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