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北京京泰达工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京泰达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309号原告北京京泰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6号1006室。法定代表人秦建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忠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石景山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张秀山,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京泰达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告知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以其获取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了撤诉申���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京泰达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京泰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鹏英审 判 员 封 瑜人民陪审员 顾 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