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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民一初字第0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杨善喜与胡健、邵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善喜,胡健,邵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一初字第01233号原告:杨善喜,男,汉族,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胡健,男,汉族,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邵荣,女,汉族,职员,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善喜诉被告胡健、邵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2万元,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胡健、邵荣银行存款2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旭征二〇一五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俞春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