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中民终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谭友文与杨咏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友文,杨咏滔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中民终字第5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友文,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咏滔,男,汉族。上诉人谭友文因与被上诉人杨咏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管辖权异议,麒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麒民初字第99-1号民事裁定。谭友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所订立的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地为曲靖市麒麟区手足情深阳光旗舰店,其合同履行地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原告的诉讼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谭友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一审法院作出裁定后,谭友文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麒麟区人民法院(2015)麒民初字第99-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上诉理由:本案上诉人的住所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郭家凹村X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原则,本院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显然,一审法院以施工地为曲靖市麒麟区,认定合同履行地属麒麟区管辖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的。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所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曲靖市麒麟区手足情深阳光旗舰店,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麒麟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住所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郭家凹村X号,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但本案被上诉人杨咏滔选择向麒麟区人民法院起诉,并已先立案受理了本案,故麒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谭友文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坤审判员 李桂兰审判员 赵艳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琼丽-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