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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姚文娟诉张志虎离婚纠纷案的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144号原告姚某某,现住临潭县。委托代理人朱立云,系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进萍,系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现住合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以原、被告已和好,再无诉讼离婚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姚某某承担725元。审 判 长 马 国 尔审 判 员 王 雪 梅人民陪审员 李 兴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尕藏达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