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立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玉林、朱跃庭、杨桂英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玉林,朱跃庭,杨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赤立终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玉林,男,193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朱跃庭,男,193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桂英,女,193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上诉人杨玉林、朱跃庭、杨桂英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015)红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和涉案房屋产权登记人杨福生是兄姐弟关系,杨福生没有子女,杨福生及其妻子均已经去世,因此上诉人均是杨福生的第二顺位继承人,与杨福生名下房屋有直接利害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不具备起诉条件是错误的;同时杨福生名下的房屋是在1997年才被征占拆迁,其合法继承人应该可以获得拆迁款,一审法院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错误;再者,上诉人要求确定被上诉人拆迁违法,并不是说房屋改造的问题,本案应当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上诉人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应予立案。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责令红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杨福生名下的房屋已经于1958年纳入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范围进行了改造,虽然三上诉人请求确认强制拆迁行为违法,但是三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中主张“1958年房管局称该房权归国家所有是不合理的”,涉及私房政策的相关问题,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邮寄费60元由三上诉人各承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慧婷审 判 员 吉 雅代理审判员 李志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