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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吴静与杨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静,杨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56号申请人吴静,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申请人杨化明,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法定代表人贾德芳,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依法全部自动履行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洪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