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民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吴静与杨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静,杨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56号申请人吴静,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申请人杨化明,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法定代表人贾德芳,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依法全部自动履行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洪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