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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曲商初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霞支行与陈超庆、蒋冬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霞支行,陈超庆,蒋冬宏,虞华荣,虞小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曲商初字第0007号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霞支行,住所地泰兴市曲霞镇霞幕圩大街226号。负责人张亚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屈柯彬,员工。委托代理人戴敏,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陈超庆,出生年月不详。被告蒋冬宏。被告虞华荣。被告虞小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霞支行与被告陈超庆、蒋冬宏、虞华荣、虞小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霞支行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0元,减半收取204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徐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