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破字第109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市汽车分电器厂等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汽车分电器厂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破字第10924-2号申请人北京市汽车分电器厂管理人。2015年5月16日,北京市汽车分电器厂管理人向本院提交报告,称北京市汽车分电器厂的企业实质性资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的花费支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现提请本院终结北京市汽车分电器厂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经破产管理人对北京市汽车分电器厂进行债权债务清理,北京市汽车分电器厂目前可处理的有效资产为3412.71元,管理人在北京市汽车分电器厂破产清算工作中发生的公告费、刻章费、咨询费、外出交通费、人员工资及补助等合计为人民币10万元,北京市汽车分电器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北京市汽车分电器厂破产;二、终结北京市汽车分电器厂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孙京瑞审 判 员 赵秀权代理审判员 王海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庄馥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